
性生活中为什么不宜迎合对方
夫妻双方在性问题上常常不太一致。例如,一方性欲较强,要求较多,另一方性欲较弱,要求较少;一方喜欢在晚上就寝时过性生活,另一方则喜欢在半夜或早晨;一方喜欢触摸某些部位,另一方则感到不舒服,等等。对于上述问题,夫妻双方完全可以坦诚地交流,让配偶了解自己的性偏爱,以便于彼此熟悉对方性要求的特点,做出相应的、适当的调整,以便相互配合,使双方都能共享性生活的欢乐。
然则,在性生活中迎合对方就不值得提倡。因为迎合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勉强的、无原则的迁就,而这是不能持久的。完美的夫妻性生活应该是双方共同的快乐,而不能将一方的快乐建立在另一方的勉强甚至是痛苦之上。再说,为什么一定要迎合另一方呢?这至少反映出夫妻关系的不平等。
即使一方的确是出自对另一方的爱,在性生活中一味地迎合对方的需求,其后果也会助长了对方的自私心理—一一即认为过性生活是一方的权利,另一方必须服从、侍候和满足自己。因此,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巩固正常的夫妻关系。
夫妻性爱是为了快乐,而这种快乐是两人共同分享的快乐,并不是单方的快乐。为了共同的快乐,夫妻之间应相互谅解和相互配合,而一味地迎合则有悖于性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