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说“环境病”、“环境污染病”及
“公害病”不是一回事
“环境病”、“环境污染病”、“公害病”它们不是医学疾病的具体名称。由于环境中某些人体需要的化学元素过多或过少以及生物和某些物理因素所引起的一类疾病,统称为环境病或环境污染病。公害病还有社会法律性质。例如,碘缺乏时,则引起地方性甲状腺肿大,即甲状腺肿;饮水中氟含量过多引起氟骨症等,统称为环境病。含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任意排放污染了环境,生活在这种污染环境中的人群所发生的某些急性或慢性中毒性疾病。例如,含汞的工业废水排入江河湖海中,经过食物链生物浓缩而富集到鱼、贝类体内,使鱼、贝类遭到污染,人食用了这种汞污染的鱼贝而引起的“水保病”,即甲基汞中毒。又如含镉的污水灌溉农田,而使稻米中含锅量高,人食用这种镉污染的稻米便会引起骨痛病。还有大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量高所引起的支气管炎、气管喘息病等。公害病则是由于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环境或工矿企业发生事故造成的污染等,使周围居民或地区居民甚至造成全球性的危害之症,或者称之为非职业性疾病。例如: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博帕尔市化工厂突然发生剧毒气体(甲基异氰酸酯)逸出,造成工厂周围2000多人死亡,数万人受害,幸存下来的也多双目失明,3000多头牲畜死亡。又如:1986年4月26日1时23分苏联基辅以北130公里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4号核反应堆发生严重的核反应事故,这一事故不仅使本地区人民受害,而且使东欧及邻国都受到放射性核素的危害。由此可见,此类公害病是与社会和法律有关的疾病,涉及社会道义和法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