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疗养选择应莲循什么原则?
(1)所患病症必须适宜于在该疗养院疗养。
(2)在确定疗养前,必须有详细的体检资料和明确的诊断。
(3)生活能够自理。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疗养:①各种疾病的急性期、慢性病进展期和并发急性化脓性疾病;②各类传染性疾病及其治愈后医学观察期未满者;③恶性贫血及各种有出血倾向疾病;④精神病、癫痫、中度以上的老年痴呆;⑤凡需外科手术的各种疾病,或手术后不具备疗养指征者;⑥各种恶性肿瘤尚需进行化疗或放射治疗者;⑦妇女正常妊娠26周后不宜疗养;平原孕妇不得在海拔1000米以上高原地区疗养;妊娠期禁止矿泉浴和泥疗。